医学条件:
1. | 患者本人必须知情,经病理诊断为转移性结直肠癌。 |
2. | 在接受安维汀治疗前必须有可评价病灶。 |
3. | 患者连续使用安维汀治疗至少4个月,总治疗剂量不低于2.5mg/kg/w,如治疗有中断,必须在最长不超过10个月时间内完成上述相当于4个月剂量的治疗,疾病无进展或者仅进展一次,经临床评估能够继续从安维汀治疗中获益。 |
其他条件:
1. |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/军人证的大陆患者; |
2. | 患者需在开始使用安维汀的同时填写项目预约信息表,患者告知书,患者知情同意书和经济评估,以EMS或挂号信方式邮寄“北京100034-10信箱 ”进行项目预约,最迟不超过1个月。不进行项目预约,不予受理项目申请。( 符合项目所规定低保条件的患者可直接申请。) |
3. |
本人根据自身工作状态,由单位人事部门及户籍所在地街道/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以下要求的经济评估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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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 低保患者需提供签发一年以上的低保证复印件(发证单位盖章)、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(领取单位盖章),及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低保证明原件。 |